|
|||||||||||||||||||||||||||||||||
|
|
||
|
|
||
|
|||||
| 广东拟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征求社会意见 | |||||
| 作者:崔朝阳 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5 16:05:40 | |||||
|
广东将取消实施已久的流动人员暂住证制度,代之以居住证制度。昨天,《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fzb.gd.gov.cn)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根据修订草案,流动人员持有居住证将可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居住证将实现一证多能。 今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指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 ”。《条例》的修订,旨在通过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居住证制度确立下来。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被确立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居住管理,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凭证和在本省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根据《修订草案》,居住证持证人享有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条例》修订不宜对流动人员享有何种程度的权益和公共服务作具体规定,故授权居住地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居住证的发放范围为十六至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员,未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修订草案》对流动人员的定义范围也有所缩小,规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省内同一地级市之内流动的,不纳入流动人员管理。
|
|||||
|
|
|||||
|
栏目编辑:雄鹰展翅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不代表本网观点。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最新文章 |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网站文化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铿锵工具条 | 管理团队 | 捐助我们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加盟我们 | 更新日志 | 网站留言 |
|